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2160号)规定和《关于制定我区普通话培训和测试收费标准的函》》(藏教函[2011]145号),结合我区实际,2011年8月23日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和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普通话水平等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批复》(藏财综字(2011)28号)。我区普通话培训和普通话测试收费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1、报名费:每人每次5元。
2、测试费:参加测试的社会人员不分专业,每人次 50元,在校学生每人次25元(贫困学生免收)。测试单位向普通话水平测试人员颁发《普通话水平测试登记证书》时,不得收取证书工本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二、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全部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主动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1年8月15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